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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书

作者: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2-04-03 13:56浏览

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四通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强

地址:喀什地区世纪大道南路10号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D区01幢999号商铺

联系方式:15309989228

被投诉人1: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地址:阿图什市幸福街道迎宾路3-1-6

联系方式:17509087888

被投诉人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广播电视台

地址:阿图什市光明南路11号院

联系方式:15349979901

二、基本情况

克州广播电视台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克州广播电视台空调(多联机系统)项目(项目编号:KZZB-2022016)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于2022年1月28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月21日上午11点在克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月22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两家投标供应商质疑,因答复质疑影响中标结果,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发布终止公告,重新组织招标。3月8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标供应商喀什四通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于3月9日进行答复。因喀什四通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3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过投诉补正,本机关于3月17日正式受理投诉。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质疑供应商未在时效内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不应受理。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随意终止中标结果。

投诉请求1:撤销克州广播电视台空调(多联机系统)项目终止公告,继续履行项目。

投诉请求2: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发放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四、本机关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开标结束后2月22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两家投标供应商质疑,质疑事项均为供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符合性审查环节未通过,失去投标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以上质疑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知道或者应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间为开标之后,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质疑。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并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后发布终止公告,程序符合规定。不属于随意终止采购项目。

投诉请求2:经本机关调查了解,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此外,本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分标准中,对交货期时间表述前后不一致,给投标供应商造成歧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供应商造成不公正待遇。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核实情况,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请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项目应予废标。

投诉请求2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责令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

被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严谨编制采购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本项目评审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审慎性原则。依据《关于印发<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对评审专家进行批评教育。并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招标的评审工作。

六、权利告知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