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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2-01-06 17:12浏览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士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4层1409室

联系方式:010-62662288

委托代理人:杨康

住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新城街道阿扎克社区6号楼二单元504室

联系方式:17726868593

被投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宋宁宏

地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5院

项目负责人:李翰东

联系方式:13319086005

被投诉人: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良培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开发区川渝大厦22层2205室

联系方式:18699810409

采购项目名称:克州人民医院HRP信息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KZZB-2021140

二、基本情况

克州人民医院委托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克州人民医院HRP信息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于2021年9月28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20日上午11点在克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月16日收到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于11月17日进行答复。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11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过投诉补正,本机关于12月3日正式受理投诉。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开标现场客观存在实际情况正面回复提出的质疑事项。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中“质疑事项4”与投诉人质疑函中内容不同。

投诉事项3:开标会议现场公布投诉人得分情况为:投标报价得分22.14分,技术商务得分59.4分,合计得分81.54分。被投诉人在质疑函回复中,投诉人得分情况为:投标报价得分22.14分,技术商务得分64.4分,合计得分86.54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伪造得分结果。

投诉请求1:核实提出的投诉事项和质疑事项。

投诉请求2: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重新评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布项目重新评审之后各投标人详细得分情况(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公布每一小项得分)和中标结果。

四、本机关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经组织专家重新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质疑事项1,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业绩材料包含未在“天眼查”网站公示的业绩,提供给本项目的业绩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2,经专家论证。评分标准中系统安全性要求“系统的安全性设计,按照三级等保要求设计研发”。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的“熙软医院运营管理系统(HRP)”第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由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3,经查阅评审专家原始打分表,投诉人文件响应性得分不为0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事项4”中要求现场公布评分标准中每小项得分。根据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场公布得分无明确规定,仅在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中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经调阅现场监控视频,被投诉人开标现场已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技术商务得分与排序,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经与开标现场相关当事人谈话询问,被投诉人现场宣布得分为81.54分,是因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汇总分数操作失误所致。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对得分重新核对,被投诉人得分应为86.54分。不存在被投诉人串通伪造投诉人得分的情况。

本机关调查时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商务部分“CMMI”,该证书对企业成立时间、从业人员数量进行要求,变相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技术部分“产品演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核实情况,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驳回投诉请求2。

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违反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本机关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给予被投诉人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故本项目废标。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 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华医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