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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2-01-06 17:27浏览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志存高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

地址:阿图什市迎宾路22号

联系方式:0908-4267889

委托代理人:王璞

联系方式:13579560106

被投诉人: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良培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开发区川渝大厦22层2205室

联系方式:18699810409

采购项目名称:克州人民医院HRP信息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KZZB-2021140

二、基本情况

克州人民医院委托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克州人民医院HRP信息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于2021年9月28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20日上午11点在克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月12日收到新疆志存高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于11月15日进行答复。因新疆志存高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演示未按要求把演示视频刻入U盘,现场临时手机提供,时间严重超时。

投诉事项2:中文查询网址(https://www.cmmirz.com)未查到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投诉事项3:既然评分办法和细则里有三级等保要求,就要提供证明文件或资质,如果没有证明文件和材料怎么证明系统是满足三级等保。没有证明文件和材料此项是否能得分。

投诉事项4:请求查证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的类似业绩真实性。

投诉事项5:请求查证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的正偏离证明材料真实性。

四、本机关核实情况

经调阅现场监控视频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投诉事项1: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演示时间超过15分钟,不符合招标文件得分要求。投诉事项2: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的CMMI证书为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该资质属于法人所有,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为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因此CMMI证书不宜由其他法人授权使用。投诉事项3: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的“熙软医院运营管理系统(HRP)”第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经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使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4: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提供业绩包含非政府采购类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5:经专家再次论证,熙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参数正偏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调查时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商务部分“CMMI”证书,该证书对企业成立时间、从业人员数量进行要求,变相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技术部分“产品演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核实情况,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成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给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及被投诉人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故本项目废标。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 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志存高远).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