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治区各金融机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依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运用“互联网+政府采购”手段,提升政府采购服务管理水平,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新财购[2022]17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自治区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实现“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系统与金融机构融资系统互联互通,发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模式,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信用环境,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本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通过自治区财政厅搭建的“政采云”,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线上融资,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无财产抵押、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供应商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银企自愿。自治区财政厅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行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加强监督管理。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
(二)市场主导、风险自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银企双方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业务风险;自治区财政厅不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
供应商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已获得自治区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
2.具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用记录;
4.金融机构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机构
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其自治区级机构或法人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业务流程、审批时效、优惠承诺等;
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4.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等事项的承诺。
自治区财政厅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信息,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予以公布。
五、融资业务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线上融资模式。
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托“政采云”搭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与“政采云”直接对接,实现全流程线上融资,逐步向全区实施推广。
“政采云”安全、准确、及时向金融机构展示或根据接口规范传输相关数据,供金融机构授信及业务办理使用,并传输金融机构业务成交数据。
六、融资基本流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融资审核。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融资回款账户。金融机构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融资成交信息。
(三)账户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账户信息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变更。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匹配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标记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融资回款账户作为采购资金支付的唯一账号在“政采云”中予以标识。
(四)发放贷款。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发出提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确认无误后,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中的账户信息,确需变更的,供应商须向金融机构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归还贷款。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供应商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银行按融资协议约定,从融资回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职责,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同时,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定期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
(二)加强责任追究。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除按融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资格。采购单位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三)强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开展,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供应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一年期LPR利率100个基点。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金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四)加强宣传推广。在新疆政府采购网设立专区,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业务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普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八、职责要求
(一)自治区财政厅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引导工作,积极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融资回款账户控制,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二)金融机构要转变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观念,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业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不得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附加服务等其他方式向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变相提高融资利率。要建立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定向服务,优化审查流程,简化审查手续,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小微企业,在融资额度、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三)供应商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后,应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的回款账户。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按融资协议约定归还贷款。
(四)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要配合金融机构锁定融资回款账户信息,不得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的其他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五)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指引条款,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